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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确定图们江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的协定

  2号标志物由三面体花岗岩桩体和钢筋混凝土基座组成。该标志物朝向中方一侧,用中文刻有“中国”;朝向朝方一侧,用朝文刻有“朝鲜”;朝向俄方一侧,用俄文刻有“俄罗斯”。在国名下方用阿拉伯数字刻有编号“2”和树标年份。
  3号标志物由三面体花岗岩桩体和钢筋混凝土基座组成。该标志物朝向中方一侧,用中文刻有“中国”;朝向朝方一侧,用朝文刻有“朝鲜”;朝向俄方一侧,用俄方刻有“俄罗斯”。在国名下方用阿拉伯数字刻有编号“3”和树标年份。
  1号、2号和3号标志物的规格和式样图作为本协定的附件。

                 第四条

  一、缔约三方应相互配合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1号、2号和3号标志物被移动、损坏或毁灭。
  缔约三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设立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其它标志物。
  二、1号标志物由中方负责维护和维修,2号标志物由朝方负责维护和维修,3号标志物由俄方负责维护和维修。
  三、缔约三方中任何一方如发现1号、2号或3号标志物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通知其他两方。负责维护和维修标志物的一方应在其他两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标志物规格和式样图对标志物进行修复或在原位重树。
  缔约三方应就标志物的修复或重树作出共同记录并签署。
  四、如有必要改变1号、2号或3号标志物的位置,缔约三方在协商一致后可另址树立标志物。标志物位置的改变不应影响本协定确定的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和三国国界交界点位置。
  缔约三方应就标志物位置的改变作出共同记录并签署。

                 第五条

  本协定生效后,缔约三方在三方会谈范围内,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具体位置,测定3号标志物的坐标,树立2号和3号标志物,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并绘制三国国界交界点地区图。

                 第六条

  缔约三方应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相互书面通知。本协定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在平壤签署,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文、朝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     俄罗斯联邦
   政府代表         共和国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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