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在海关当局规定的期限内, 对持有证明的下列复输出或复输入物品, 在输出和输入时,免征关税和其他税收:
  甲、 用于博览会、展览会或比赛的物品;
  乙、 用于实验或试验的物品;
  丙、 为修理而输入并以修复状态运回的物品;
  丁、 安装技师携入或携出或寄给他们的安装用具和工具;
  戊、 为加工或改制而输入并以加工或改制后的状态运回的天然物产或制造品;
  己、为包装输入印有标记的包皮和输入品本身的包皮。
  仅用作货样并在贸易习惯上通用数量内而输出到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货物样品,以及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输入或复输出的样本、目录、价目表和包括广告影片在内的宣传资料,无条件地免征关税和其他税收。
 第 七 条
  根据本条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一方在自己的领土内,对缔约另一方的天然物产和制造品,因生产、加工、流通或消费而不论向哪一方征收的各种国内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高于对任何第三国同样产品所征收的数额。
 第 八 条
  缔约任何一方对从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输入或向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输出,都不采用对任何其他国家所不适用的任何限制或制止。
  但是,为了国家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保健、保护动植物、保存艺术品或历史文物,缔约双方得保留对输入或输出规定限制或禁止的权利,如果在相同情况下,对任何第三国也适用这些限制或禁止。
 第 九 条
  缔约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在缔约另一方的港口驶入、驶出和停泊时,应享受最惠国待遇。这种待遇特别适用于下列场合:
  甲、 以国家、部门或其他机构的名义并为他们而征收的各种税收和费用;
  乙、 船舶在港口和锚泊地停泊、装货和卸货;
  丙、 对引水、航道、船闸、桥梁、信号和标示航路用的灯光的使用;
  丁、 对起重机、衡器、仓库、船厂、干船坞和修理厂的使用;
  戊、 燃料、润滑材料、水和粮食的供应。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包括引水和拖带在内的各种港口业务的执行,以及沿海航行。但是,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为卸下从第三国运来的货物或装载货物运往第三国,而由缔约另一方的一个港口驶往该方的另一个港口时,不算作沿海航行。
 第 十 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