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必要,这个委员会可以制定自身的规章,也可成立分委员会和工作组。
二、缔约各方随时可以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向对方提出科学技术合作建议。
第五条
一、混合委员会有如下职责:
1.讨论并确定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优先领域。
2.讨论并拟定本协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合作计划。
3.检查计划的全面执行情况,评价计划和具体项目执行中所取得的成果并提出改进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4.向两国政府提出有助于更好地发展科学技术合作的有关建议。
二、每次混合委员会会议结束时,不管是例会还是特别会议,应就讨论的内容和达成的协议写成纪要,并由双方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六条 根据各自国内法律负责执行和协调本协定的合作计划和项目的主管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西班牙王国方面是外交部。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完各自国内所需法律规定和手续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如果通知不是同时进行,本协定在最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一、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除非缔约一方或另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
二、本协定的终止并不影响正在执行中的计划和项目,除非双方另有相反协议。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西班牙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外交大臣
吴 学 谦 弗·费·奥多涅斯
附加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
科学技术合作基础协定的执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根据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科学技术合作基础协定第三条(以下简称基础协定),为了确定每一方的责任和义务,确定执行合作计划和项目的财政负担分配和有关科学技术人员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