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岸标标杆顶端装置圆球形顶标一个。设在右岸的,顶标漆红色,标杆漆红白相间横纹;设在左岸的,顶标漆白色,标杆漆黑白相间横纹。
接岸标夜间悬点灯一盏,在右岸的灯光为红色;在左岸的灯光为白色。
第四十一条
导标由前后二座标杆组成,前后标杆所构成导线的引长线准确的标示狭窄航道的方向,引导船舶沿该导线航行。导标标杆顶端装置正方形木板一块,木板面向所指引的航道方向。标志颜色按背景的明暗来确定,设在背景明亮处的导标,木板和标杆都漆红色;设在背景深暗处的导标,木板和标杆都漆白色。
夜间,前后标各悬点白光单面灯一盏,灯光直射导线航道,如背景灯光容易混淆时,可以改悬红光单面灯。
第四十二条
导标也可以根据需要情况与过河标配合组成过河导标和首尾导标。过河导标由前后两标组成,前标同过河标相同,后标同导标相同,过河标顶标的一块木板同导标木板组成导线,另一块木板面向非导线一方的航道方向。首尾导标由三标前后鼎足组成,前标一座同过河标相同,后标二座同导标相同。
第四十三条
浮标分为棒形浮标、三角浮标和浮鼓。设置在鸭绿江、图们江国境河流段航道右边缘的浮标均漆红色,如夜间通航时,三角浮标及浮鼓燃点红光环照灯一盏;在航道左边缘的浮标均漆白色,三角浮标及浮鼓夜间燃点白光环照灯一盏。左右通航棒形浮标漆红黑两色相间横纹;左右通航三角浮标是在一个底座上安装两个三角锥体,面向下游左边一个漆红色,夜间燃点红光环照灯一盏;右边一个漆白色,夜间燃点白光环照灯一盏。沉船可用上述浮标标示航道界限。
设置在鸭绿江江口航道右边缘的棒形浮标和浮鼓均漆红色,夜间燃点红光单闪灯一盏;左边缘的均漆黑色,夜间燃点白光单闪灯一盏。左右通航棒形浮标漆红黑两色相间横纹;浮鼓漆红黑两色相间直纹,夜间燃点红光三闪灯一盏。在江口附近标示沉船的棒形浮标、浮鼓均漆绿色,夜间浮鼓燃点绿光单闪灯一盏。
第四十四条
在浅滩上游和下游航道近侧的河岸上,用水深数字牌和水深数字灯揭示该浅滩航道内的最浅水深。水深数字牌为长方形木牌,上写阿拉伯数字,水深数字灯为长方形灯,在灯玻璃前嵌:列数字。
第四十五条
控制船舶航行的通行信号杆,由直立标杆和水平横桁构成,信号杆漆黑白相间横纹,在横桁的任何一端悬挂信号。表示禁止通行的信号由两个尖端向上,垂直悬挂的红色三角锥体组成,夜间上下垂直悬挂红光灯两盏;表示允许上游来船通行的信号由黑色圆柱体在上,红色三角锥体在下的信号组成,夜间垂直悬挂上绿光灯下红光灯各一盏;表示允许下游来船通行的信号,由红色三角锥体在上,黑色圆柱体在下的信号组成,夜间垂直悬挂上红光灯下绿光灯各一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