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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国境河流航运合作的协定

第三十三条



  海损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价值、运费和开航以后船舶受损未经修复所应得的赔偿为限。
  前款船舶价值按船舶发生海损事故以后进入第一到达港时的状态估计;运费是指海损事故发生时在船上的旅客、货物和行李的运费。
  对于人命伤亡的抚恤、善后等,应优先办理,同时不受本条最高赔偿额的限制;应负过失责任的有关船舶,并应负连带责任。人命伤亡的抚恤、善后的款额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酌量办理。

第五章 航行标志

第三十四条



  在鸭绿江、图们江国境河流段上,设置的航行标志应标示航道的方向和界限,航道内的水上水下障碍物和建筑物,航道的最小水深,以及控制船舶在狭窄和急弯河段的航行秩序。

第三十五条



  航行标志的设置都应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和中朝双方所核准的标准,并且经常保持正常状态,具有鲜明的颜色和灯光亮度。

第三十六条



  各河段的航行标志由中朝双方根据航道情况和运输需要,分别采用下列规定中的一种并公告:
  第一种:所有的航行标志在夜间发光。
  第二种:仅在特别困难地点,航行标志夜间发光或分地区分段发光。
  第三种:航行标志夜间不发光。
  第四种:仅以浮标标示滩险航道和妨碍航行的障碍物。

第三十七条



  航行标志按其作用可分为:
  (一)引导航行的标志,由过河标、接岸标、导标、过河导标、首尾导标和桥涵标组成,它的作用是准确指出安全航道的方向和位置,船舶应当依照这种标志所标示的航道航行;
  (二)指示危险的标志,由浮标组成,标示航道的界限和水上或者水下障碍物和建筑物;
  (三)信号标志由水深信号杆、通航信号杆、鸣笛标组成,用以揭示航道深度和指挥狭窄航道的水上交通秩序。

第三十八条



  接岸标、浮标应按左右岸分漆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别,鸭绿江靠朝方一岸为左岸,靠中方一岸为右岸;图们江靠朝方一岸为右岸,靠中方一岸为左岸。

第三十九条



  过河标标杆顶端装置正方形木板两块,两块木板分别同所标示的上下方航道方向垂直。标志颜色按背景的明暗来确定,设在背景明亮处的过河标,顶标木板漆红色,标杆漆红白相间横纹;设在背景深暗处的过河标,顶标木板漆白色,标杆漆黑白相间横纹。
  过河标夜间悬点三面分色灯一盏,设在右岸的,中间红光两侧白光;设在左岸的,中间绿光两侧白光。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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