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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国境河流航运合作的协定

  (四)不明确来船动向;
  (五)对航道或航标有疑问;
  (六)在雾、霾、雪、暴风雨或任何其他视线不清的天气中航行;
  (七)遇到拖带船队和各种进行工程建筑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八)在航道附近遇到重载木帆船和小船;
  (九)遇到遇难船舶;
  (十)航经鱼苗养殖区;
  (十一)两船在狭窄航道内相遇;
  (十二)航经岸上有慢车标志的航段;
  (十三)其他规章通告规定应当减速的地区。

第十八条



  机动船航近航道弯曲处,不能见到由另一方航近的机动船,应在距离航道弯曲处1公里内时,鸣放汽笛一长声;在弯曲处另一方能够听到此项声号的任何航近的机动船,应回答同样声号。不论是否听到弯曲处另一方有无航近船舶的声号,航经该弯曲处的船舶均应机警谨慎航行。

第十九条



  机动船在航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顺水船应在主流行驶,逆水船应在缓流行驶。当机动船相遇有碰撞危险时,应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应各向右避让,互在左舷通过;
  (二)单船与单船,拖带船队与拖带船队相遇,逆水船应避让顺水船,顺水船有优先选择航道之权,并鸣放声号通知来船;但既已决定不能临时改变或迟迟不作任何决定;
  (三)两船纵横相遇(横交),除顺水船与逆水船相遇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避让外,居左的船应避让居右的船;
  (四)横越航道船应避让顺航道直航船;
  (五)单船与拖带船队相遇,单船应尽量避让拖带船队。

第二十条



  木帆船相遇有碰撞危险时,应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未张帆船两船相遇,逆水船应让顺水船;
  (二)张帆船与未张帆船相遇,张帆船应避让未张帆船;
  (三)张帆航行的两船相遇,顺风船应避让抢风船,左舷得风的船应避让右舷得风的船;同一舷得风时,上风船应避让下风船。

第二十一条



  木帆船和自放排筏与机动船相遇,不论机动船从前面或后面驶来,木帆船和自放排筏均应迅速离开正航道或尽量靠边航行;如有碰撞危险,机动船应尽量避让。
  木帆船与自放排筏相遇,如有碰撞危险,木帆船应避让自放排筏。

第二十二条



  机动船两船同一方向尾随航行,后船船首与前船船尾应当根据后船的操纵性能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便在前船一旦失速突然缓速、停车、掉头、失去控制或者机器发生故障时,有充分避免碰撞的余地。

第二十三条



  机动船在狭窄、弯曲或浅滩航道内,绝对禁止追越前船。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需要追越前方机动船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追越船要通过前船的左舷,应鸣放汽笛一长声二短声,如果前船同意追越船通过本船的左舷,应鸣放汽笛一短声一长声,并且向右方航行,留出左方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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