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明确来船动向;
(五)对航道或航标有疑问;
(六)在雾、霾、雪、暴风雨或任何其他视线不清的天气中航行;
(七)遇到拖带船队和各种进行工程建筑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八)在航道附近遇到重载木帆船和小船;
(九)遇到遇难船舶;
(十)航经鱼苗养殖区;
(十一)两船在狭窄航道内相遇;
(十二)航经岸上有慢车标志的航段;
(十三)其他规章通告规定应当减速的地区。
第十八条
机动船航近航道弯曲处,不能见到由另一方航近的机动船,应在距离航道弯曲处1公里内时,鸣放汽笛一长声;在弯曲处另一方能够听到此项声号的任何航近的机动船,应回答同样声号。不论是否听到弯曲处另一方有无航近船舶的声号,航经该弯曲处的船舶均应机警谨慎航行。
第十九条
机动船在航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顺水船应在主流行驶,逆水船应在缓流行驶。当机动船相遇有碰撞危险时,应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应各向右避让,互在左舷通过;
(二)单船与单船,拖带船队与拖带船队相遇,逆水船应避让顺水船,顺水船有优先选择航道之权,并鸣放声号通知来船;但既已决定不能临时改变或迟迟不作任何决定;
(三)两船纵横相遇(横交),除顺水船与逆水船相遇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避让外,居左的船应避让居右的船;
(四)横越航道船应避让顺航道直航船;
(五)单船与拖带船队相遇,单船应尽量避让拖带船队。
第二十条
木帆船相遇有碰撞危险时,应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未张帆船两船相遇,逆水船应让顺水船;
(二)张帆船与未张帆船相遇,张帆船应避让未张帆船;
(三)张帆航行的两船相遇,顺风船应避让抢风船,左舷得风的船应避让右舷得风的船;同一舷得风时,上风船应避让下风船。
第二十一条
木帆船和自放排筏与机动船相遇,不论机动船从前面或后面驶来,木帆船和自放排筏均应迅速离开正航道或尽量靠边航行;如有碰撞危险,机动船应尽量避让。
木帆船与自放排筏相遇,如有碰撞危险,木帆船应避让自放排筏。
第二十二条
机动船两船同一方向尾随航行,后船船首与前船船尾应当根据后船的操纵性能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便在前船一旦失速突然缓速、停车、掉头、失去控制或者机器发生故障时,有充分避免碰撞的余地。
第二十三条
机动船在狭窄、弯曲或浅滩航道内,绝对禁止追越前船。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需要追越前方机动船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追越船要通过前船的左舷,应鸣放汽笛一长声二短声,如果前船同意追越船通过本船的左舷,应鸣放汽笛一短声一长声,并且向右方航行,留出左方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