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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国境河流航运合作的协定


  渔船在日间捕鱼时,应在易见处悬挂竹篮一个,当发现他船驶近时,应用适当信号指示渔具延伸方向;使用流网的渔船在流网延伸末端浮子上系小红旗一面。夜间捕鱼时,应在易见处悬挂白光环照灯一盏,当发现他船驶近时,在低于前述白光环照灯处向渔具延伸方向,显示另一白光。

第十四条



  机动船的通用汽笛声号如下:
  (一)一短声:本船正将航向转右,或希望同来船相互在左舷通过;
  (二)二短声:本船正将航向转左,或希望同来船相互在右舷通过;
  (三)三短声:本船有后退倾向或正在打倒车;
  (四)一长声:警告声号,促使来船或附近船舶注意;
  (五)二长声:本船将靠码头或系浮筒,招呼码头工作人员或带缆舢舨作准备;
  (六)短而急促的最少五短声:警告他船采取足够行动避免碰撞。

第十五条



  船舶在雾、霾、雪、暴风雨或任何其他视线不清的天气中航行或停泊,应发出下列声号:
  (一)机动船在水上行动时,应在不超过两分钟的间隔鸣放汽笛一长声;
  (二)拖带船队的拖轮在水上行动时,应在不超过一分钟的间隔连鸣汽笛三声,即一长声二短声;吊拖船队被拖的最后一艘船舶,应在不超过一分钟的间隔,用铜锣或其他响器连续发出响声约十秒钟,此项声号应在拖轮声号鸣放后立即发出;
  (三)机动船、驳船或拖驳船队在抛锚停泊或搁浅时,均应在不超过一分钟的间隔急敲号钟约五秒钟,没有号钟的船舶可用铜锣或其他响器代替;
  (四)木帆船在水上单独行动时,应在不超过一分钟的间隔,用铜锣或其他响器连续发出响声约五秒钟;抛锚停泊时,如果听到来船声号,应有间隔的急促用铜锣或其他响器发出响声,引起来船注意,直到来船驶过为止;
  (五)排筏行动时应在不超过二分钟的间隔连续敲鼓一次约五秒钟;停泊时如果听到来船声号,应有间隔的急促敲鼓,引起来船注意,直到来船驶过为止。

第十六条



  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
  (一)机动船连续鸣放短声汽笛或用其他响器不断发出响声;驳船、木帆船用任何响器不断发出响声;
  (二)日间机动船悬挂国际通语信号“N”“C”旗各一面;驳船、木帆船可将张开的衣服挂在桅顶或船舶的最高处;
  (三)夜间燃放可燃物品;
  (四)大声呼叫“救命”。
  以上信号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

第三章 船舶操纵和避让

第十七条



  机动船航行中遇到下列情况,应适当减速:
  (一)在港界范围内航行;
  (二)航经集镇和船舶经常寄泊地点;
  (三)航经悬挂国际通语信号“T”“E”旗或红旗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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