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在日间捕鱼时,应在易见处悬挂竹篮一个,当发现他船驶近时,应用适当信号指示渔具延伸方向;使用流网的渔船在流网延伸末端浮子上系小红旗一面。夜间捕鱼时,应在易见处悬挂白光环照灯一盏,当发现他船驶近时,在低于前述白光环照灯处向渔具延伸方向,显示另一白光。
第十四条
机动船的通用汽笛声号如下:
(一)一短声:本船正将航向转右,或希望同来船相互在左舷通过;
(二)二短声:本船正将航向转左,或希望同来船相互在右舷通过;
(三)三短声:本船有后退倾向或正在打倒车;
(四)一长声:警告声号,促使来船或附近船舶注意;
(五)二长声:本船将靠码头或系浮筒,招呼码头工作人员或带缆舢舨作准备;
(六)短而急促的最少五短声:警告他船采取足够行动避免碰撞。
第十五条
船舶在雾、霾、雪、暴风雨或任何其他视线不清的天气中航行或停泊,应发出下列声号:
(一)机动船在水上行动时,应在不超过两分钟的间隔鸣放汽笛一长声;
(二)拖带船队的拖轮在水上行动时,应在不超过一分钟的间隔连鸣汽笛三声,即一长声二短声;吊拖船队被拖的最后一艘船舶,应在不超过一分钟的间隔,用铜锣或其他响器连续发出响声约十秒钟,此项声号应在拖轮声号鸣放后立即发出;
(三)机动船、驳船或拖驳船队在抛锚停泊或搁浅时,均应在不超过一分钟的间隔急敲号钟约五秒钟,没有号钟的船舶可用铜锣或其他响器代替;
(四)木帆船在水上单独行动时,应在不超过一分钟的间隔,用铜锣或其他响器连续发出响声约五秒钟;抛锚停泊时,如果听到来船声号,应有间隔的急促用铜锣或其他响器发出响声,引起来船注意,直到来船驶过为止;
(五)排筏行动时应在不超过二分钟的间隔连续敲鼓一次约五秒钟;停泊时如果听到来船声号,应有间隔的急促敲鼓,引起来船注意,直到来船驶过为止。
第十六条
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
(一)机动船连续鸣放短声汽笛或用其他响器不断发出响声;驳船、木帆船用任何响器不断发出响声;
(二)日间机动船悬挂国际通语信号“N”“C”旗各一面;驳船、木帆船可将张开的衣服挂在桅顶或船舶的最高处;
(三)夜间燃放可燃物品;
(四)大声呼叫“救命”。
以上信号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
第三章 船舶操纵和避让
第十七条
机动船航行中遇到下列情况,应适当减速:
(一)在港界范围内航行;
(二)航经集镇和船舶经常寄泊地点;
(三)航经悬挂国际通语信号“T”“E”旗或红旗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