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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国境河流航运合作的协定

第六条



  拖带驳船或排筏的拖轮夜间航行时,除按第五条规定外,应加挂下列灯号:
  (一)吊拖船队和吊拖簰筏的拖轮,加挂白光桅灯一盏,两盏桅灯垂直悬挂距离不得少于1米;
  (二)绑拖或顶推船队的拖轮,加挂白光桅灯两盏,三盏桅灯垂直悬挂,距离各不得少于1米;
  (三)吊拖船队和吊拖排筏的拖轮,在烟囱后面,悬挂白光灯一盏代替尾灯,灯光的要求与尾灯相同,以便被拖驳船、排筏操舵。

第七条



  被绑拖或吊拖的驳船夜间航行时,应按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的驳船夜间航行时,应按第五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一排或多排被拖的驳船,在两艘或两艘以上,每排仅在右边最外一艘的右舷悬挂绿舷边灯,左边最外一艘的左舷悬挂红舷边灯;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被吊拖,左右最外一艘还应悬挂尾灯。被绑拖、吊拖或顶推不用本船动力行动的机动船和各种工作船,也应按照本条规定悬挂灯号。

第八条



  木帆船夜间航行或停泊时,应在最易见处悬挂白光环照灯一盏,至少在1.85公里的距离能被看到。夜间张帆航行的木帆船,除在最易见处悬挂白光环照灯一盏外,另备白光环照灯一盏,在前方发现来船时在船头摇摆显示。

第九条



  排筏在夜间应悬挂下列灯号:
  (一)长度在50米以内的排筏夜间航行时,应在排筏前后两端各悬白光环照灯一盏;
  (二)长度超过50米的排筏夜间航行时,应在排筏四角各悬白光环照灯一盏;
  (三)排筏夜间停泊时,应在可以通航的一侧,前后两端各悬白光环照灯一盏。

第十条



  机动船和驳船停泊时,夜间应在船舶前部最易见处悬挂白光环照灯一盏,至少在1.85公里的距离能被看到;日间抛锚停泊,应在船舶前部最易见处悬挂黑球一个。

第十一条



  装载爆炸性或易燃性危险物品的船舶,不论航行或停泊,以及拖带载有爆炸性或易燃性危险物品船舶的拖轮航行时,除按本规则有关条文规定悬挂信号外,在四周易见处夜间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悬挂红色方旗一面。

第十二条



  进行航道疏浚工作的船舶在工作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一)日间悬挂国际通语信号旗“T”“E”各一面,在可通航的一舷挂黑球一个,不可通航的一舷挂黑色十字形信号一个;
  (二)夜间悬挂环照灯三盏,组成1米以上距离的等边三角形,顶尖向上,底边两端指向两舷,顶尖为红光灯,底边可通航的一端为白光灯,不可通航的一端为红光灯。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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