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拖带驳船或排筏的拖轮夜间航行时,除按第五条规定外,应加挂下列灯号:
(一)吊拖船队和吊拖簰筏的拖轮,加挂白光桅灯一盏,两盏桅灯垂直悬挂距离不得少于1米;
(二)绑拖或顶推船队的拖轮,加挂白光桅灯两盏,三盏桅灯垂直悬挂,距离各不得少于1米;
(三)吊拖船队和吊拖排筏的拖轮,在烟囱后面,悬挂白光灯一盏代替尾灯,灯光的要求与尾灯相同,以便被拖驳船、排筏操舵。
第七条
被绑拖或吊拖的驳船夜间航行时,应按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的驳船夜间航行时,应按第五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一排或多排被拖的驳船,在两艘或两艘以上,每排仅在右边最外一艘的右舷悬挂绿舷边灯,左边最外一艘的左舷悬挂红舷边灯;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被吊拖,左右最外一艘还应悬挂尾灯。被绑拖、吊拖或顶推不用本船动力行动的机动船和各种工作船,也应按照本条规定悬挂灯号。
第八条
木帆船夜间航行或停泊时,应在最易见处悬挂白光环照灯一盏,至少在1.85公里的距离能被看到。夜间张帆航行的木帆船,除在最易见处悬挂白光环照灯一盏外,另备白光环照灯一盏,在前方发现来船时在船头摇摆显示。
第九条
排筏在夜间应悬挂下列灯号:
(一)长度在50米以内的排筏夜间航行时,应在排筏前后两端各悬白光环照灯一盏;
(二)长度超过50米的排筏夜间航行时,应在排筏四角各悬白光环照灯一盏;
(三)排筏夜间停泊时,应在可以通航的一侧,前后两端各悬白光环照灯一盏。
第十条
机动船和驳船停泊时,夜间应在船舶前部最易见处悬挂白光环照灯一盏,至少在1.85公里的距离能被看到;日间抛锚停泊,应在船舶前部最易见处悬挂黑球一个。
第十一条
装载爆炸性或易燃性危险物品的船舶,不论航行或停泊,以及拖带载有爆炸性或易燃性危险物品船舶的拖轮航行时,除按本规则有关条文规定悬挂信号外,在四周易见处夜间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悬挂红色方旗一面。
第十二条
进行航道疏浚工作的船舶在工作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一)日间悬挂国际通语信号旗“T”“E”各一面,在可通航的一舷挂黑球一个,不可通航的一舷挂黑色十字形信号一个;
(二)夜间悬挂环照灯三盏,组成1米以上距离的等边三角形,顶尖向上,底边两端指向两舷,顶尖为红光灯,底边可通航的一端为白光灯,不可通航的一端为红光灯。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