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负责航道航标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应将航道工作年度计划和航标配布图交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每年应在适当时期,组织小组检查国境河流段上必要的航道和航标维护管理情况,以及航道整治效果;并根据检查小组意见,改进工作。
第九条
双方负责维护航道的单位,应将有关航标的异动,以及水位水深的变化情况,随时交换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航道勘测、设计、施工和维护航道所进行的疏浚工程,以及航标建设的工程费用,都由中朝双方平均分担。航标的维护管理费用,由双方按分工范围自行负责。委员会检查小组所使用的船舶和经费由双方轮流负担。
附件二:
中朝国境河流船舶航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鸭绿江、图们江中朝国境河流段航行的船舶(包括其他水上浮动工具)和排筏。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可以参照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通语信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船舶日间航行,应悬挂所属国国旗;并在两舷显明处标明船名,船尾标明船籍港。
第三条
本规则有关船舶名词的意义如下:
(一)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包括机帆并用的机帆船);
(二)驳船是指专靠拖轮拖带的船舶;
(三)木帆船是指用人力或者风力推动的船舶;
(四)拖轮是指拖带其他船舶或排筏航行的机动船。
第二章 信号
第四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信号:灯号应在日落到日出一段时间内使用;旗号应在日出到日落一段时间内使用;汽笛声号一长声即声音延续约4至6秒钟,一短声即声音延续约1秒钟。
第五条
机动船夜间航行时,应悬挂下列灯号:
(一)桅灯~~白光灯一盏,在前桅高出驾驶台2米以上处或在船舶前部高出舷缘2.75米最易看见处悬挂,灯光照射不被遮断的水平弧度,自船首正前方起到左右两舷各112度30分止,至少在3.7公里的距离能被看到;
(二)舷边灯~~左舷悬挂红灯一盏,右舷悬挂绿灯一盏,灯光照射不被遮断的水平弧度,自船首正前方起到各该舷正横后22度30分止,至少在1.85公里的距离能被看到;舷边灯应装置内侧板,防止灯光在船首的另一舷被看见;
(三)尾灯~~白光灯一盏,在船尾悬挂,灯光照射不被遮断的水平弧度,自船尾正后方起到左右两舷各67度30分止,至少在1.85公里的距离能被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