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佛里·豪致郑拓彬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郑拓彬部长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于今日签署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下称“投资协定”)。
在投资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甲)项中规定,该项定义的“投资”包括投资协定生效之日存在的投资。我荣幸地建议,凡在本投资协定生效之日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已经停止行使控制或其他权利的投资,或已经停止取得收入、偿付或应得利益的投资,不适用本投资协定。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本建议,我荣幸地建议,本函和阁下接受此建议的复函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作为投资协定的组成部分,于阁下复函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