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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先锋药业公司与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案代理词(上海七建)

  综上所述,上诉人长期拖欠被上诉人巨额工程款,诉讼期间又以审计为借口,推翻早已由审价机构审定,且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以达到其继续长期拖欠工程款的目的。因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及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有关规定,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导致被上诉人资金周转的严重困难,进而引发多起三角债经济纠纷,供应商及劳务分包商讨债频繁,严重干扰了被上诉人正常工作秩序。上诉人对“审价与审计”、“竣工结算与竣工决算”概念故意混淆,利用建筑市场上以审计为由而要求重新审价的常用方式,恶意扰乱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秩序。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事实如此清楚,然而由于被上诉人的百般干扰,致使法院审理期限长达三年半尚未最终结案,严重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合同约定及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纪律,保障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合议庭尽快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朱树英律师
                         朱月英律师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9)民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先锋药业公司(原上海第三制药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张公路2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保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国辉,上海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国良,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原上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夷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陆绍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树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月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先锋药业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公司)为与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沪高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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