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交中心作为企业法人,于1994年6月歇业,华东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法人歇业保结书》,明确指出金交中心“如有未了业务及其事宜”,由华东公司负责处理。华东公司在本案中除了直接销售707.581吨钢材外,在金交中心歇业后,本案中其他行为皆是按照《保结书》的要求处理与木材公司未了业务及其事宜,这种“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当然偿还欠款的含义。另一方面,木材公司未能提供华东公司的事实上承受金交中心的全部权利义务的证据,故对金交中心在本案中的债务,华东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在本案的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中,金交中心按其提出的质量异议书的处理意见处理有质量瑕疵的货物是合法有效的,金交中心若欠木材公司货款,因金交中心的歇业而由华东公司负责处理。在清理金交中心资产有剩余的情况下,华东公司应以该资产偿还对木材公司的欠款,而上诉人不具有法定的还款义务。华东公司自行销售钢材的货款应为人民币1379782.95元,华东公司有偿还木材公司的义务。但鉴于双方货款至今尚有争议,且木材公司至今没有开具合法的销售发票,故要求华东公司承担货款利息与法无据。
最后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修正原审有误判决,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东公司
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跃峰律师事务所
韩惠虓律师
二000年九月十九日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经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西中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唐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琦,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惠虓,上海市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金昌经贸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一路903号1号楼415—417室。
法定代表人:金萌,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宇冈,上海市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敏正,上海市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木材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门桥北木材大厦17—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志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满丽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诉人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东公司、上海金昌经贸中心为与被上诉人中国木材总公司购销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沪高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瑞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和代理审判员吴庆宝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沙玲(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