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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泰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集团)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案代理词(二)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泰宇同意将提单交给江北化建,江北化建经理吴志坚在刘胜年陪同下去泰宇处取单时,吴称其有事不能等被申诉人从银行取到提单,遂委托刘胜年从被申诉人处代取。而正是由于被申诉人明知并认可申诉人的代理身份,遂将提单交给申诉人。因此,申诉人取得提单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代替江北化建取得,这也就回答了上文的疑问,即为何泰宇会将提单交给与其毫无关系的申诉人。
  另外,泰宇还同意在货物放行后将提单交给江北化建吴志坚提货,这一重要情节除当事人以外,还有当时在场的联华公司经理陈明清提供证词所证实。
  货物通关后,作为江北化建的报关代理人,申诉人既然是代委托人江北化建收取提单,也就应当在履行其代理报关职责后将代领的正本提单及其他报关单据退还给委托人。至于江北化建如何提货并履行对被申诉人的付款义务与申诉人无关,申诉人向江北化建退还提单没有过错。
  3.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没有任何委托代理关系
  再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只简单地认定:华海公司收取泰宇公司提单,未经泰宇及合法的流转程序,将正本提单交给江北化建,从而导致本案后果。这里再审法院认为:
  (1)正本提单交给江北化建不是正常的流转程序;
  (2)华海公司报关后的交单行为应听从泰宇公司的指示。
  我们认为上述认定是与事实不符的。
  前面已述,华海公司是受江北化建的委托代其领取提单的,因此华海公司在办理完委托义务后,将报关所有单据还给委托人是应该的,也是合法的。再审法院认定华海公司将正本提单交给江北化建不是正常的流转程序是没有依据的。
  另外,再审法院认定华海公司应听从泰宇公司指示,行为需经泰宇公司授权,但却回避了华海与泰宇的关系问题,即华海为何要听从泰宇指示和授权。这个答案的空白,使再审法院的判决缺乏依据。
  申诉人在本案所办理的报关手续是依照与江北化建的委托代理关系所为,不可能也不必要就同一笔业务再与被申诉人建立委托报关关系,被申诉人仅从申诉人处取得提单这一行为就认为与申诉人建立了委托报关关系,是缺乏起码的外贸运输业务常识。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申诉人与泰宇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更没有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再审法院认定申诉人应听从泰宇公司指示和授权行事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事实上,外贸运输业务虽然表面上很繁杂,但却有其内在有必然联系,是环环相扣的,不能孤立地看某一环节。试想,被申诉人在与江北化建所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时都要求江北化建提供有经济实力的付款担保人以保证其收回货款,又怎能轻易地将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交给与其没有任何经济关系的申诉人呢?显然,被申诉人是根据其与江北化建的代理进口协议,将由申诉人代领的提单交给江北化建用于报关放行和接货的,也只有如此,江北化建才会向其履行付款义务,这一点也由联华公司的陈明清证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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