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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代理意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登记已包含了上盖建筑物是符合事实及法律的。

  关于费用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第18条中分别约定:
  (一)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开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工本费、公证费、印花税、抵押备案费、任何其他税收费用等,全部由“抵押人”(即上诉人)支付(此约定并无限定收费的主体条件)。
  (二)“抵押人”(即上诉人)如不依合同规定付清其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或因其他原因,使“抵押权人”(即被上诉人)采取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理抵押房产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进行诉讼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即上诉人)及/或“担保人”(即羊城公司)负责。
  故一审法院判令本案所涉及的评估费30000港元、律师费9500港元及被上诉人因诉讼而付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57184.80元均应由上诉人负担是有据可依的。上诉人撇开合同约定,并在没有其他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拒不支付费用,属违约行为,理应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没有错误。
  结论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清楚、明确的,上诉人并未提出任何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的结论是在正确的事实基础是作出的,并无不当。望贵合议庭审慎考虑本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真实法律关系,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代理人: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
                          郑玉蓉律师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民四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德北路146号8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铁民,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76号一、二层。
  负责人:郑建岗,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卓建平,南洋商业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郑玉蓉,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羊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羊城商业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罗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铁民,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洋银行)、原审被告羊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城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经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任雪峰、高晓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年11月24日,南洋银行作为贷款人、昌华公司作为借款人、羊城集团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了一份《3000万港元拆迁贷款合同》,约定:昌华公司为开发广州市东风路与德政路交界东南角与西北角地段、兴建商业大厦,向南洋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旧有建筑物的拆迁;南洋银行于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向昌华公司提供贷款,额度为3000万港元;分三期还款,还款日分别为签订合同日起计三十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四十二个月的最后一日及四十八个月的最后一日;每一计息期计收的欠款利息应按“最优惠利率”加1.375%计算;如到期未能还款,须支付款项到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最优惠利率”加5%逐日计算的逾期利息;昌华公司将其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南洋银行,并将因出租、出售该土地取得的收益抵押给南洋银行;羊城集团将其在昌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权益抵押给南洋银行,作为昌华公司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昌华公司须在南洋银行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指定的险种为该土地办理保险,包括拆迁工程的施工保险,直至所有欠款清偿为止,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南洋银行;如昌华公司中断保险,由南洋银行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昌华公司负担;由南洋银行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一切费用由昌华公司负担;一切与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工本费、公证费、印花税、抵押备案费、任何其他税收费用等,全部由昌华公司负担;南洋银行因昌华公司未履行义务进行追索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理抵押物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进行诉讼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各种保险费等,由昌华公司负担;羊城集团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向南洋银行保证昌华公司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适用于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或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可的方式解决;等等。同日,广州市公证处为该合同出具了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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