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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三友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1999)民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号。
  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兴发,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柄奇,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三友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曹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岩,北京市周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口商城)为与苏州市三友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8月22日,长江口商城与三友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长江口商城购买三友公司“法罗美”商厦壹幢,建筑面积为14000平方米,每平方米3550元,预定总额为497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1995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如一方中途要求撤销合同,应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解约手续,并交付违约金或赔偿金2485000元(合同总价款的5%);长江口商城如不按期支付购房款,应按建行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如三友公司未能如期交付房屋,应按建行利率计算违约金。商厦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由三友公司协助长江口商城办理,费用自理。
  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1.层次与功能:共计七层,底层为餐厅,1至4层为商场,5层为商务办公,6层为仓库;2.房屋价款:房价调整为每平方米3570元,合计价款4998万元;长江口商城委托三友公司装饰装潢商厦,每平方米1000元,合计价款1400万元;3.付款时间与金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商厦交付使用之日止,长江口商城付三友公司3398万元,余款3000万元加15%年息到1997年10月31日前付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长江口商城付定金200万元给三友公司,三友公司收到定金后15日内动工,开工后该定金即抵作购房款。长江口商城应于1994年10月支付购房款100万元,11月支付100万元,12月支付200万元,1995年1—10月每月支付250万元。三友公司向长江口商城交接商厦,长江口商城验收签字后支付298万元。余款3000万元,在商厦经质监部门和长江口商城验收签字后每月支付125万元,并结清利息;4.商厦的竣工与交付:三友公司应于1995年10月31日前,按设计图纸做到水、电、煤气的正常供应,并向长江口商城开具全额发票。三友公司应于1995年12月31日前代理长江口商城办理并交付该商厦的产权证,费用由长江口商城承担。如因长江口商城原因逾期,允许按期顺延;5.违约责任:三友公司如不能按期交付商厦并使水、电、煤气到位,应按长江口商城实际付款总额,每天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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