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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三友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三友
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卜兴发律师接受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通过阅卷、调查以及庭审,现将代理意见陈述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一审是上诉人向法院诉请解决房地产纠纷案,不是确认合同效力之诉。而一审法院只认定合同有效,却驳回上诉人要求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漏判实体,是错误判决
  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以被上诉人违反我国土地、房地产法规,未取得政府批准即预售商品房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并向一审法院交纳了诉讼标的2380万元的诉讼费12.901万元。这是一个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而不是确认之诉。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但一审法院在严重超审限等待被上诉人办妥手续后,只判决合同为有效即驳回了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而置被上诉人已占有上诉人支付的2380万元和原预售合同的商品房的事实于不顾,这样的判决是严重侵犯上诉人利益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本案所依据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被上诉人一审期间办妥有关手续之前,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一直处于无效状态。无效状态的全部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于法无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之时,当时房地产开发管理很不规范。上诉人为慎重起见,自己考察不说,还委托了上海申远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直接考察,最后再交由律师见证。这一系列的工作就是为保证这笔巨额投资合法、有效、可靠。但由于上诉人没有经验,而被上诉人用各种近似的证明,极力掩饰其无合法手续之实,连受委托考察的房地产公司和见证律师也都忽视了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就须取得对该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在一审诉讼前,合同已签订了两年多,上诉人多次催促被上诉人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办理。正是因为这样,上诉人才不得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通过庭审,上诉人认识到被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后就根本没想履行合同,去办理该地块开发的合法手续。1994年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不及时向苏州国土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进行开发的先决条件),至1994年底已收到预付款600万元时,被上诉人却在1994年12月31日,对该地块向苏州国土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行政划拨手续(非商品房开发用地),这不是被上诉人不知、不会或没有办理合法手续,而是被上诉人有意办理出非开发手续,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合同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至于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则更不可能具备。如果不是上诉人将此案诉至法院,还不知何时才能办妥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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