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20日,中方华侨大厦、实业公司与广国投公司签订(95)C字第015号“贷款合同”(以下简称015号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分别于1988年、1990年向广国投公司借款250万美元、62万美元和4.7万美元,用于华侨大厦项目投资款,贷款已于1994年全部到期,由于中方华侨大厦无法按照投资合同规定如期归还实业公司投资款本息,所以实业公司同时也未能按时归还广国投公司贷款本息,计至1995年6月20日止,贷款本息共计USD5110493.15元,经三方协商同意,原实业公司向广国投公司上述借款之本息全部由中方华侨大厦负责偿还。经三方同意1995年6月20日前,中方华侨大厦先偿还USD110493.15元,其余部分贷款本息由中方华侨大厦按如下贷款条件偿还。贷款金额:五佰万美元整。贷款期限:自1995年6月21日起计,为期伍年。贷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百分之拾壹(11%)计算,每六个月付息一次。”该合同还就利息结付、本金偿还、争议解决等作了具体规定。此合同签订后,中方华侨大厦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1997年10月28日,华侨大厦召开董事会,经董事会出席人员全体人员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如下:“1.华侨大厦经营期限届满,实业公司退出华侨大厦的经营,不再作为合作企业的外方。经董事会确认,中方华侨大厦向实业公司支付收益分配款项共计USD6530685.04元。上述款项作为中方华侨大厦向广国投公司的借款,由中方华侨大厦负责偿还;2.董事会同意,在中方华侨大厦与广国投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时,华侨大厦同意将位于泰安市东岳大街中段的泰山华侨大厦物业抵押给广国投公司。”
1997年10月29日,中方华侨大厦、实业公司、广国投公司签订(97)C字第026号“贷款合同”(以下简称026号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分别于1988年、1990年向广国投公司借款250万美元、62万美元和4.7万美元,用于华侨大厦项目投资款,贷款已于1994年全部到期,因中方华侨大厦无法按照投资合同规定如期归还投资款本息,所以实业公司同时也未能按时归还广国投公司的贷款本息,计至1997年10月29日止,贷款本息共计:USD6530685.04元。经三方协商同意,原实业公司向广国投公司上述借款之本息全部由中方华侨大厦负责偿还。一、贷款金额:美元陆佰伍拾叁万零陆佰捌拾伍元零肆分(USD6530685.04)。二、贷款期限:自1997年起计,为期八年。三、贷款利率:按年固定利率百分之壹拾点伍(10.5%)计算,每六个月计算一次。”合同还约定了利息结付方法;具体的还款计划,即从1999年11月1日起的第一年还40万美元、第二年还60万美元、第三年还100万美元、第四年还150万美元、第五年还150万美元、至2005年还清。
026号合同签订后,中方华侨大厦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索要欠款,广国投公司于1998年1月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中方华侨大厦偿还欠款本息6631906.98美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另查明:根据“合作合同”第三十一条“双方合作兴建的泰山华侨大厦所有财产,在合作期满后,全部无条件归甲方所有”的约定,以及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期限,到1997年11月12日华侨大厦合作期已满,该大厦的所有财产已归中方华侨大厦所有。
再查明:广国投公司系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在境内外从事外币贷款业务。本案在审理期间,广国投公司已于1999年3月16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还查明:实业公司亦在清盘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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