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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与泰山华侨大厦等投资还款纠纷案代理词

  我们认为:015贷款协议其实质是一份债权转移的协议。广信实业依据合作合同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因被上诉人未能及时支付而演变成广信实业对被上诉人的债权。在该协议中,广信实业将该项债权转移给广东国投抵偿其拖欠广东国投的债务,由被上诉人将原应向广信实业偿还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广东国投。鉴于广信实业向广东国投转让的是其对被上诉人的债权而非其在合作企业中的投资权益,不构成对合作合同的变更,不需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2.1997年10月28日合作企业召开董事会达成如下决议: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广信实业退出合作企业;董事会确认,合作企业中方即本案被上诉人泰山华侨大厦应向广信实业支付收益分配款项共6530685.04美元。该款项作为被上诉人对广东国投的借款,由被上诉人偿还给广东国投(附件七)。由于被上诉人仍未能即时清偿其对广东国投的借款,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广东国投与被上诉人及广信实业于次日签订026号贷款协议(附件八),约定将被上诉人应付广信实业的6530685.04美元作为广东国投对被上诉人的贷款,由被上诉人在8年内分期偿还。026号贷款协议的签订取代了被上诉人一直未实际履行的015号贷款协议。由于026贷款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应将泰山华侨大厦主体一期房屋抵押予广东国投,但被上诉人一直未履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义务且将该物业另行抵押,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广东国投起诉要求被上诉人立即清偿全部欠款。
  我们认为:026号贷款协议实质为债权转移合同,该实质在合作企业的董事会决议中说明得非常清楚。该决议确认被上诉人应向广信实业支付收益分配款项共6530685.04美元,同样因被上诉人未能支付该款项而构成被上诉人对广信实业的负债,广信实业将该项债权转移给广东国投,由被上诉人向广东国投偿还该笔款项。
  一审法院认定:在015号、026号贷款协议书中,广信实业将其在合作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广东国投,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查机关批准,不具备该类合同生效要件,应确认该合同未生效。我们认为:015、026号贷款协议不是合作合同的补充或修改,贷款协议的任何条款,均未涉及合作合同,更未变更合作合同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026号贷款协议,签订于合作企业董事会作出合作企业经营期满、根据合作合同规定,合作企业的全部财产无条件归中方泰山华侨大厦决议之后,合作合同已因履行完毕而效力用尽。合作企业已不复存在,广信实业在合作企业中的权益,因被上诉人的违约,已转化为其对中方即本案被上诉人的一个具体的债权,因此026贷款协议的签订,更不可能构成对合作合同的修改。广信实业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只是被上诉人与广信实业本案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而不是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本身。一审法院的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调整广东国投与被上诉人及广信实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显适用法律不当。015、026号贷款协议是广东国投与被上诉人及广信实业经协商就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广信实业对被上诉人的债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广信实业将其对被上诉人的债权转让给广东国投的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015、026号贷款协议合法有效,广东国投对被上诉人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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