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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境旅游合同(2005年版)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言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已成行的,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费处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如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对,依法向西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_________。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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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条款                 │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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