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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作开发合同

  9、协助乙方落实该景区旅游规划的具体执行;
  10、保证景区内的“三通”问题,即路通、电通、水通;
  乙方的义务:
  1、负责景区开发的所有投入;
  2、负责提供景区整体规划,并报甲方及旅游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3、有按期缴交甲方门票收入分成的义务;
  4、有按开发项目和开发时间完成旅游开发的义务;
  5、负责建设景区内的旅游步道;
  6、有保护当地资源的义务;
  7、有照章缴交税费的义务;
  8、有引导当地村民发展旅游经济的义务;
  9、负责落实“四统一”标准即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营销;

  六、违约处理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导致乙方无法开发、经营,除负责赔偿乙方所投入的全部资金费用外,另补偿乙方所投资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乙方所有投资的全部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其他事项:
  1、甲方必须确保在开发范围内,不准他人在景区公路沿线、游步道和景点兴建任何建筑;
  2、旅游开发合作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作内容;
  3、在景区内如甲方新增其他行业开发项目,不得影响旅游景区的规划与经营开发并征得乙方同意方可执行;
  4、经营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乙方续包,如乙方未能继续承包,其投资经营的基础设施(门楼、停车场、游步道、)无偿交给甲方,投资景区配套的服务设施, 乙方全权处置,收益也归乙方所有;
  5、乙方在开发中涉及有关林木问题,需事先报告甲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乙方经济严重损失,以致无力缴纳规费和门票收入,双方可协商解决或提请仲裁机关解决。

  八、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旅游局一份,景区所在村委会各一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补签协议,并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备注: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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