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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合同(样式二)

  1、受托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
  2、受托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3、受托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4、受托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漏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
  5、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服务。
  6、受托人未完成协议约定事项的,不收取代理费用。
  7、受托人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代理委托事项,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8、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人代理事项。
  9、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及税务代理执业人员的经验、知识等情况,将受托业务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担。
  10、根据委托人的受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
  11、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末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受托人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数据、事实为依据,形成代理意见,出具税务代理工作报告。
  1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代理档案的真实、完整。
  14、受托人不得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
  15、受托人不得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
  16、受托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17、受托人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18、受托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七、违约责任
  (一)受托人违约责任
  1、超越权限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擅自转委托的责任。受托人违反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转委托,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受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委托人违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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