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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乙方应负责清理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下列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核乙方申请材料并依法办理;
  2、依法对乙方用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乙方的非法违法用海活动进行处罚;
  4、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乙方的海域使用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时,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海域使用相关手续;
  2、甲方应依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甲方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4、发生非法违法用海活动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权利:
  1、乙方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
  3、对阻挠、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排除妨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受让海域使用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海洋环境和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乙方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扰;
  3、受让范围海域发生重大自然变化或海洋环境发生恶化,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其使用海域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5、未经依法批准,乙方不得在受让海域范围内从事海洋基础测绘和调查;
  6、当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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