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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


  七、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联系电话及其职责等通知乙方。

  八、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在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应按合同总造价的5%作为违约金,会付给对方,因一方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进行补偿。如一方因故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过另一方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甲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材料、设备,应偿付乙方因此造成的停工、误工机械台班的实际损失。
  (2)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的规格差异,乙方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造成质量问题或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
  (4)甲方未按约定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滞纳金。
  (5)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要求乙方拆除原有建筑结构设备管线,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4、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擅自折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等,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4)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滞纳金。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它约定事项
  1、因施工而产生的垃圾清除和材料搬运,甲方可委托乙方负责,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2、施工期间,甲方将外屋钥匙各1把,交乙方保箮,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由乙方当场安装好后交付甲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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