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教育与培训
(一)甲方应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乙方的教育与培训。
(二)乙方人事技术工种(岗位)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三)除本条第(一)项约定的正常教育与培训外,甲、乙双方可就乙方脱产或由甲方出资参加的培训学习,签订专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者修改;补充或者修改后的合同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甲、乙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按《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属于《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条例》的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未告知乙方存在职业病危害情况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因此患有职业病的,其劳动合同期满时,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乙方经批准办理退休(职)手续;
3、乙方死亡;
4、_________
(七)本合同期满三十日前,甲方应当向乙发出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通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合同的,应当在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八)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应按《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乙方办妥有关手续。
十、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