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装运违犯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因燃料储备,装货、理舱、卸货的不当或疏忽,致使本轮或船东的利益遭到灭失或损害,不论全部或部分,均由租船人负责。
第十四条 垫款:
在需要时,租船人或其代理人应为船长垫付本轮在任何港口所需的杂项开支,仅收年利百分之六。此项垫款可在租金内扣除。
第十五条 不能驶往港口:
本轮不得被命前往或驶入:
1.有热病和传染病流行或船长、船员、水手在法律上不允许随船前往之处;
2.任何被冰封冻之处;或在本轮到达时因冰冻之故,灯塔、灯船、航标、浮标.已撤销之处;或因冰冻之故,本轮不能到达之处;或装卸货物完毕后,有不能开出的危险之处。本轮无破冰航行的义务。如因冰冻,船长认为停留在装港或卸港中,有使本轮被冰封致损之危险时,船长有权将船开往另一未被冰封之处,以候租船人的新指示。
如因上述原因事先未能预料到之一切延迟,均由租船人负责。
第十六条 船舶失踪:
倘本轮失踪,从失踪之日起停付租金。如失踪之日无法查明,则从船上最后一次报告之日起至估计本轮到达目的港时止,租金折半支付。已预付之租金应予调整。
第十七条 加班
如需要时,本轮应日夜工作。船员和水手的超时工作加班费,应按本轮规定的时间和费率,由租船人偿付给船东。
第十八条 留置权:
在本合同下,船东为了索赔,对货物和属于期租人的附属运费及任何提单运费有留置权。租船人替船东垫付的款项未得到偿还时,对本轮有留置权。
第十九条 救助:
救助他船所得救助费,除去船长、船员应得的部分以及一切合法的和其他费用(包括租船人在救助时间内对租金的损失、船舶因救助受损的修理费和损耗的燃料等)开支外,其余部分由船东与租船人均分。船东为了救助他船所采取的措施而支付的费用,租船人应予同意。
第二十条 转租:
租船人经适当通知船东后,有权将本轮转租,但原租船人仍应对本合同及船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战争:
1.未征得船东同意,本轮不得被命前往或继续前往下列地区,有战争行动、战争、兵端、类似战争之行动、海盗、敌对行动并因此引起任何个人、团体、国家、革命、内战、民变或国际公法的干涉,致使本轮、其他船只或货物有遭遇危险之地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本轮受法律制裁并因此引起风险和刑罚;不得用本轮装运有使本轮遭到交战国、团体、任何政府或流治者扣押、处罚或其他干涉的货物。
2.如本轮接近、被带或被命前往上述地区,或因任何原因遭受上述之风险,则:1.船东在自认为适合之条件下,对任何因此似将发生之风险,将本轮与租金进行保险,租船人见票后应即将保险费偿还给船东;2.虽有第十一条的规定,但因船长、船只和水手失踪,减少或水手拒绝前往上述地区或遭受上述风险而造成的时间损失,租船人仍须支付租金。
3.因甲项所述之情况或在此类情况存在之期间,使船长、船员和水手之薪金、伙食费、甲板和机舱之储备物与保险费有所增加,其增加的数目应列入租金中,船东提出此项费用的账单后(该项账单应按月开列),租船人应即支付。
4.本轮有权遵守船旗国政府或船旗国政府授权的其他政府,任何个人(或团体)或在本轮兵险条件下有权发布命令的委员会或个人对本轮的开航,到达,航线、挂港、停航、目的港、交船等方面所发出的命令或指示。
5.如本轮船旗国发生战争、类似战争之行动、革命或民变时,除非另有协定,船东与租船人均可取消本合同,租船人应将本轮在目的港交还船东,如因甲项原因不能到达目的港时,则由船东选择,附近之安全港口,将船上一切货物卸完后交还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