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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特许经营合同

  (四)总部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总部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特许经营系统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总部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总部股东变动情况和持股比例;
  (九)总部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总部的重大诉讼;
  (十一)可能对特许经营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一百零四条 加盟店的披露
  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前向通过《特许经营加盟申请书》及其他资料向总部披露的信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加盟店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加盟店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书面报告总部。
  发生可能对加盟店产生较大影响、而总部尚未得知的重大事时,加盟店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总部报告,说明事件的实质。所谓重大事件是指:
  (一)加盟店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二)加盟店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加盟店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加盟店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加盟店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加盟店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六)加盟店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七)加盟店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涉及加盟店的重大诉讼;
  (九)可能对加盟店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一百零五条 质询
  总部或加盟店如果有证明或理由表明对方有应当披露的信息而未披露或者对方披露的信息不实,可以向对方提出书面质询。
  受质询的一方应当在收到质询函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就质询的事项提交书面的报告或说明,并说明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的原因。

  第一百零六条 虚假披露
  总部或加盟店在披露信息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九章 合同转让



  第一百零七条 合同转让的定义
  本章所称合同转让是指总部或加盟店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总部或加盟店不得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一百零八条 总部转让合同
  加盟店承诺:总部可以将本合同转让给总部或第三人,而无需在转让时经加盟店同意。
  转让合同签订后,总部应当立即将转让决定及由受让人按照本合同信息披露的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书面通知加盟店,总部与受让人对披露的信息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加盟店转让合同
  未经总部事先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转让本合同。
  加盟店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及转让条件、受让人按照本合同信息披露的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等报告总部,由总部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条 受让人的条件
  无论根据何种情形进行转让,受让本合同的第三人应当符合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同意签署总部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优先权
  加盟店转让本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总部或总部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在总部向加盟店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加盟店不得撤销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加盟店在_________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合同文本
  加盟店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总部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使用合同转让时总部制定的新版合同文本,但新合同应当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合同修订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条 转让补偿费
  加盟店转让本合同时,受让人应当向总部支付一笔_________元的转让补偿费,作为总部对因转让而发生的费用的补偿,包括对受让人进行初始培训和前期支持的费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权变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加盟店需合并、分立或股权变动时,应当将合并、分立或股权变动的方案及有关当事人的情况书面报告总部,经总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营方式
  加盟店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加盟店的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加盟店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

第二十章 合同变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系统变革
  加盟店认识到,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适时地对特许经营系统进行富有成效的变革,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是系统共同的目标。
  对系统的变革,应当在保持系统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下,以提高系统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系统的经营效益,提高系统的市场竞争力为原则,更好地实现特许经营的目标。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合同变更
  因系统变革的需要,总部经总部同意有权对本合同进行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须是善意与合理的,且限于经营手册规定的范围,并不得与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属协议的内容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变革的实施
  对系统进行变革时,应当将变革的方案和作出变革的原因、意图、可行性、试营情况及有关事项,于规定的变革实施时间前_________天通知加盟店。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在加盟店实施系统变革,并及时将实施的情况报告总部。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续约时的变更
  在本合同期满续订合同时,总部有权以总部制定的新的特许经营合同代替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修订应基于合理和善意的准则,且新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应当适用于整个特许经营系统。这不应被理解为是对加盟店续约权的限制或损害。

第二十一章 合同终止



  第一百二十条 合同终止的情形
  本合同除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之外,总部或加盟店均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
  (一)不可抗力;
  (二)合同期限届满;
  (三)总部与加盟店协商终止;
  (四)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五)多数加盟店连续两年发生经营亏损;
  (六)法院、政府行政决定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七)因一方违约行为而被仲裁机构裁决解除本合同;
  (八)用于特许经营的主要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九)_________。
  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后,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方可终止合同。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 总部的解除权
  加盟店有下列重大违约行为之一的,总部可以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行使解除权:
  (一)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参与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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