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验收
7.1 验收内容和方法
7.1.1 供方完成相应的工作后,应按本条规定的期限通知需方验收,需方及其下设机构负责本合同内容的验收。
7.1.2 第一次验收:合同生效后3个月。验收内容为数据采集、翻译、录入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验收前供方应提前向需方提交下述文件:
(1)硬件和人员配置说明书;
(2)数据采集渠道、方法和数据核实方法及程序详细说明;
(3)数据分类方法说明和分类操作实施细则;
(3)数据翻译校对的方法和程序的详细说明;
(4)数据录入方法、程序和录入数据校验方法、程序说明;
(5)供方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7.1.3 第二次到第五次验收内容为:
(1)入库出口商品数据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2)入库数据的质量是否满足合同的要求;
(3)数据更新是否满足合同的要求;
(4)人员配置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等。
7.1.4 第二次验收为合同生效后6个月。验收前供方应提前10日向需方提交下述文件:
(1)库内数据的数量和质量说明;
(2)数据采集渠道、方法和数据核实方法及程序补充说明和已购买的版权清单及说明;
(3)数据维护、更新操作实施细则;
(4)硬件和系统软件维护管理细则;
(5)供方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7.1.5 第三次验收为合同生效后1年。验收前供方应提前10日向需方并提交下述文件:
(1)库内数据的数量和质量说明;
(2)数据采集渠道、方法和数据核实方法及程序补充说明和增购的版权清单及说明;
(3)1年内数据维护更新记录和说明;
(4)1年内的项目管理说明;
(5)需方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7.1.6 第四次验收为合同生效后2年,验收前供方应应提前10日向需方提交下述文件:
(1)库内数据的数量和质量说明;
(2)数据采集渠道、方法和数据核实方法及程序补充说明和增购的版权清单及说明;
(3)2年内数据维护更新记录和说明;
(4)2年内的项目管理说明;
(5)供方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7.1.7 验收为合同生效后3年。验收前供方应提前10日向需方提交下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