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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框传送业务服务协议

讯框传送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讯框传送业务。

  第二条 乙方申请讯框传送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依本协议条款办理。

  第三条 本规章所称之(讯框传送业务),系指甲方所提供高速数据交换网络,供乙方以快速分封方式做数据通信、视讯会议及多媒体等信息应用之业务。

  第四条 本业务系利用数据电路连接网络,提供讯框传送方式之固定通信(PVC)服务。

  第五条 每一固定通信可依乙方两端之实际需求设定发信及收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IR)。

  第六条 每一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IR)最小为每秒16K,最大不得超过通信端口之速率,以每秒16K为增加之累计单位。每一通信埠之发信或收信约定信息速率总和不得大于通信端口速率之二倍。

  第七条 每一路固定通信每秒传送信息量不超过约定信息速率且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送收信息量总和不大于其通信端口速率时,信息均可传送至收信端,如每秒传送信息量超过约定信息速率或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收信信息量总和大于通信端口速率时,则部分信息将因溢流而无法传送至收信端,乙方须重送该无法传送完成之信息。

  第八条 本业务通信端口之速率分为每秒64K、128K、192K、256K、384K、512K、768K、T1及E1。

第二章 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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