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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

  15.3 若由于甲方毁约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除执行15.2条款外,甲方还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加按日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还给乙方。
  15.4 乙方逾期支付转让金,超过_________天按逾期每天向甲方支付万分之_________的滞纳金。
  15.5 乙方无不当理由对设施连续_________天停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5.6 甲方若未能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超过_________天,每日按违约金额万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连续_________个月未能支付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付清欠款及滞纳金外,同时赔偿由此给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5.7 一方违约在先,可以成为另一方的有关联的后违约的免责理由。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6.1.1 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国外敌对势力的行为、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为。
  16.1.2 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16.1.3 核辐射、毒气以及暴乱、骚动和其他人为因素的破坏。
  16.1.4 合同双方认同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6.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6.3 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该方义务程度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16.4 在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尽快履行义务。
  16.5 若发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对因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而使遭受的任何损害以及增加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16.6 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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