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于公益需要,甲方可在乙方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结束合同,条件是必要时可向乙方赔偿。
三十四、工程清点
特别是在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中所指的那些情况下,由甲方确定检查现场的时间,清点已经完成的工程,清点乙方运到现场的机械、材料、设备。甲方至少在七天之前用挂号函件将确定的时间告诉乙方,让其参加清点并签署纪要。如果乙方或他的代表在规定的时间缺席,那么甲方就在乙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清点,并记入清点纪要,甲方代表在纪要上签字,将该纪要用挂号函件寄一份给乙方,让乙方对纪要发表意见。如果乙方在纪要送去七天当中没有发表意见,就说明他承认纪要中的内容正确无误,并接受了清点。
本条规定的工程计算和清点费用由乙方负责。
在因执行法令而结束合同的情况下,本条款有效。
三十五、丧失能力
1. 如果乙方丧失能力,那么甲方有权在终止合同和允许乙方的继承人继续施工二者之间做出选择,如果乙方这样要求,甲方也证实乙方的的继承人有继续施工的财力和技术能力的话。
2. 如果乙方多于一人,当其中的一人丧失能力,甲方可以在中指合同和委托乙方的其他人继续施工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3. 如果乙方只是拥有人员,或只有资金的公司而且已经散伙,而散伙的目的不是为了重新组合,甲方就结束合同。
4. 在所有可以结束合同的情况下,用挂号函件将甲方的意见通知乙方即可,无须采取任何其他措施或通知诉讼。
三十六、乙方遇到不可抗拒的情况
如果遇到不可抗拒和无法预料的情况,使施工任务繁重,乙方受到重大损失的威胁,而施工并非不可能进行时,乙方可以用合理提高合同金额的方法向甲方索取赔偿。如果这种情况继续存在,而又不能消除,就终止合同。如果出现施工无法进行的不可抗拒的力量,乙方履行施工的义务就被免除。
三十七、支付印花税
乙方应在A国税务局办理合同登记手续,要在签订合同十五天之内缴印花税,对误期缴纳次税要承担各种费用和罚款。乙方还应缴纳为执行合同应缴的其他印花税,并向甲方递交他缴完税收的正式文件。
三十八、所得税
根据A国所得税法和此法公布的其他条例,乙方应缴的所得税和本合同利润附加税。
三十九、海关税
根据海关及有关制度和规定,乙方负责缴纳进口货物和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理应缴纳的海关税和其他税收。
四十、享受临时免税制度
根据A国海关法及海关制度的规定,对于为了完成合同工程而进口到A国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器具,在提交竣工后将上述机械、设备、器具重新外云的保证书提交后,乙方可享受海关临时免税制度。
四十一、当地材料
只要在A国市场上有建筑材料、设备、机械、器具等国内产品,乙方必须尽可能使用。
四十二、组织施工和使用当地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