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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委托代理记帐合同(示范文本)

  3、乙方按月对现金、银行日记帐与总帐进行核对;不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并进行帐、实核对。
  4、乙方必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熟悉维修资金管理与使用法规,遵守执业规范,确保代理记帐质量。
  5、对所代理记帐的记帐凭证,应专人负责,分户编号、每月终了装订成册;帐簿、报表应分户整理、分类排列登记,集中建档保管、并遵照会计档案保管规定处理
  6、乙方负责保管代理记帐期间的全部会计档案。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一日内,乙方应将代理记帐期间的全部会计档案移交给甲方,并办理交接手续。
  7、乙方应当接受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对维修资金收支业务的咨询,对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的疑义负有解释义务。
  8、乙方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代理记帐收费甲乙双方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和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月每户元,合计元。甲方与乙方个月结算一次代理记帐费用。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和补充的合同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如欲续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条 违约责任本合同甲方或乙方发生违约,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甲方原因造成违约,按合同费用总额支付乙方%违约金;(二)乙方原因造成违约,按合同费用总额支付甲方%违约金;乙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给甲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办法甲方或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妥善处理。如协商不成,按下列途径处理(取消的条款,在其编号前括号内标示"×"):()(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物业公司、区、县房地局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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