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安置房地点距被拆迁用地红线五公里以外,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低于安置房评估单价(不含层次调节价)的,同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后, 方按规定应补 方差价款人民币: (¥ );
3、因乙方房屋为归侨、侨眷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甲方应付给乙方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重置价 元/平方米的15%给予补偿。计人民币:
(¥ )。
上述条款合计, 方应付给 方共计人民币: (¥ )。
二、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人民币: (¥ )。
1、搬迁补助费:住宅产权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 次计人民币: (¥ );非住宅产权面积 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
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经评估为人民币: (¥ );
3、有线电视、电话、电信宽带等各项补助费计人民币: (¥ );
4、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 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人、月,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补偿,计人民币: (¥ );
5、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 元,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六个月经济补偿,计人民币: (¥ )。
三、综上所述, 方应付给 方人民币: (¥ )。(详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四、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作为搬迁奖励;乙方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因安置房原因需过渡,乙方选择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至 年 月止,甲方应按《规定》第49-51条规定预付给乙方 月过渡安置费,计人民币: (¥ );乙方选择周转房过渡方式,周转房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