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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私(侨)房(含非住宅)]

  因安置房地点距被拆迁用地红线五公里以外,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低于安置房评估单价(不含层次调节价)的,同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后, 方按规定应补 方差价款人民币:     (¥     );
  3、因乙方房屋为归侨、侨眷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甲方应付给乙方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重置价    元/平方米的15%给予补偿。计人民币:
  (¥     )。
  上述条款合计,  方应付给  方共计人民币:      (¥     )。

  二、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人民币:      (¥     )。
  1、搬迁补助费:住宅产权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  次计人民币:      (¥   );非住宅产权面积   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
  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经评估为人民币:       (¥    );
  3、有线电视、电话、电信宽带等各项补助费计人民币:      (¥   );
  4、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  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人、月,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补偿,计人民币:     (¥   );
  5、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   元,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六个月经济补偿,计人民币:      (¥    )。

  三、综上所述,  方应付给  方人民币:      (¥    )。(详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四、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作为搬迁奖励;乙方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因安置房原因需过渡,乙方选择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至   年   月止,甲方应按《规定》第49-51条规定预付给乙方  月过渡安置费,计人民币:      (¥    );乙方选择周转房过渡方式,周转房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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