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事务所财务,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内审报告;
(二)对董事执业事务所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事务所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的行为损害事务所利益时,有权要求其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事务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股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之一,或者持有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证书,并专职在事务所工作满3年;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四)年龄在60周岁以内;
(五)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或主管财政机关及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六)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第三十四条 新股东加入时,如股东会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新股东出资额及权益性资本比例。股东加入后,依照本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可以提出退股,但应提前1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董事会拟订转让出资的办法,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和修订事务所章程、出资人协议书等,在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在办妥合法手续后15日内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资格自动丧失,股东权利与义务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