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审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四)制定事务所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短期业务发展目标;
(五)制定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制定事务所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制定事务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八)制定股权转让方案;
(九)拟定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拟定事务所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的内部机构设置、员工职级系列个人报酬办法;
(十二)制定事务所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十四)聘任事务所内部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定事项必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无特殊原因,董事会必须召开,董事长拒绝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由提议董事集体书面推荐一名董事召集、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无故拒绝参加董事会会议时,4/5以上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事务所全面的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议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提名内部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对事务所内部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调控、协调和监督;
(四)组织拟订并实施事务所的执业操作规程、质量监管、培训、人事、财务和后勤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由3名或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由事务所员工民主选举。监事应在其组织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