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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九)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章程的修改;
  (十一)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三次。代表1/4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代表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

  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由代表1/2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但对本章程第二十条(二)、(三)、(四)、(七)、(十)项的决议,必须由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附股东表决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由董事长(主任会计师)、副董事长(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董事若干人组成。

  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兼任主任会计师(总经理)。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主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一)事务所的股东;
  (二)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工作的经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对于执业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允许的可以放宽到60周岁);
  (五)近5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财政机关、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近3年内年检合格。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的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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