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调价格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中标供货价格,原则上供货价格按零售价格下降的幅度,同比例调整。
二、质量标准
乙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最新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附有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检验记录或合格证,以备验收检查。
三、药品有效期
(一)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二)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商定。
四、包装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二)特殊要求: 。
五、配送服务
配送由乙方负责,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36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
六、伴随服务
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下列伴随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三)对进货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12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的药品及时更换;
验收方式: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医疗服务范围内)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免费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中标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二)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物验收入库后 日内结清货款;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是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