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5〕108号
各市卫生局、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宁厅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在征求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江苏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本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印制,并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使用。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及买卖合同的监管,监督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同时,接受各级纠风部门的监督。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编号:JSF-2005-0154
江苏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买受人(简称:甲方):
出卖人(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招标文件及药品集中招标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一、药品品种、数量、价格
(一)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祥见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附件一),合计:品种为 个,签约金额为 万元。
合同履行中,药品数量可按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数量上下浮动30%。对于需要临时增加中标药品数量的,可在24小时前书面提出。
(二)药品的价格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