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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可以上路或交易的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   年 月 日之前,该车所产生的所有税金、规费和路面风险、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年 月 日之后,该车所产生的所有税金、规费和路面风险、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甲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5、甲方收取车款后,应出具收款凭证。
  6、乙方应持有效证件与甲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7、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本合同所交易的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甲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付车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车款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证件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   主持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备案机关、相关市场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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