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橱柜订购类)

  第二条 质量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       。

  第三条 设计:

  (一)卖方需要实地测量的,测量时间为:                      ;

  (二)卖方设计方案经买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设计方案确认后不得单方擅自更改,否则因更改方案造成的延期责任和费用由更改方承担。

  第四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买方取货);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

  第五条 安装:安装方式为(卖方安装/买方自装);选择卖方安装的,安装标准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安装费用由承担,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要的安装条件。

  第六条 验收:对于橱柜的规格、颜色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表面瑕疵的,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换货或补足;选择卖方安装的,双方应在安装完毕后日内共同验收安装质量,经验收未达到约定安装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返工。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预付款     元,设计出图认可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对于橱柜的质量问题,国家有三包规定的按三包规定执行;国家无三包规定的包修期限为   年,卖方负责免费修理,但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的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