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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

  第二条 质量要求:         。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

  第四条 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        。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 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       。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

  第九条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

  第十一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十五条 出卖人违约责任:                     。

  买受人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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