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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肥料买卖合同


  第二条 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条 肥料类型:□复混(合)肥□有机肥□配方肥□有机无机肥□叶面肥□单质肥□其他。

  第四条 卖方应提供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生产许可证》□《代理销售授权书》□《肥料登记证》或《备案证》□《经营许可证》□其他。

  第五条 包装及存储条件:                   。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方应在年月日前向卖方支付(□定金/□预付款)元,剩余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为:      ;选择由买方支付定金的,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定金不予返还,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

  第七条 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      ;交货期限: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

  第八条 验收:买方应在卖方交货后日内进行验收;其中肥料包装必须注明肥料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有效成份及含量、重量、生产许可证号、肥料登记证号和注意事项等,并应另附说明书,阐明产品性能、用途、实用技术、使用方法等,产品合格证上还应注明生产日期、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验收要求: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肥料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或第八条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肥料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或外包装明示含量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                          。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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