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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试行)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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