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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试行)




  BF— 2001— 1203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试行)

  委托人:

  居间人: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制定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                     □;楼房为   室   厅   卫□;平房为    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        □;楼层:     □;朝向:     □;建筑面积:       平方米□;月租金标准:       元□;大致租期:     □;房屋用途:          □;其他条件:

  。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     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             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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