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6.2 如果甲方根据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
17.不可抗力
17.1 尽管合同条款有关于违约处罚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7.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7.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二十(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的协议。
18.破产终止合同
18.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8.2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9.争端的解决
19.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15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19.2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及程序在北京进行。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
19.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9.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9.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0.合同语言
20.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20.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1.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