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GF-2006-2504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说明
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编制。
本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如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经营权)等形式。其它形式如股权转让等可参照本示范文本。
本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性文件。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各地在参照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相应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1.2 其它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2条 特许经营权
2.1 特许经营权
2.2 特许经营期
第3条 声明和条件
3.1 甲方的声明
3.2 乙方的声明
3.3 履约保函(BOT形式适用)
3.4 融资完成
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项目建设(BOT形式适用)
第4条 土地使用
4.l 土地使用权
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第5条 设计
5.1 设计要求
5.2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5.3 施工图设计
5.4 甲方的责任
第6条 建设
6.1 乙方的主要义务
6.2 甲方的主要义务
6.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6.4 项目进度计划
6.5 进度报告
6.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7 不可免除
6.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6.9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第7条 竣工
7.1 项目设施竣工验收
7.2 环保验收
7.3 开始商业运营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8条 运营与维护
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8.2 污水处理范围
8.3 甲方的主要责任
8.4 乙方的主要责任
8.5 维护保函
8.6 运行与维护手册
8.7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8.8 水量的计量
8.9 暂停服务
8.10 环境保护
8.11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8.12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第9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
9.1 污水处理服务费
9.2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
9.3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9.4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9.5 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9.6 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9.7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第六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BOT、TOT形式适用)
第10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10.1 移交委员会
10.2 移交范围
10.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0.4 备品备件
10.5 保证期
10.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10.7 移交效力
10.8 维护保函的解除
10.9 风险转移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11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1.1 不可抗力
11.2 保密
11.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第12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2.1 不干预
12.2 不当兑取保证金
第13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13.1 股权转让的限制
13.2 遵守适用法律
13.3 劳动安全标准
13.4 项目文件的协调
13.5 税金、关税及收费
13.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13.7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第14条 保险
第八章 违约赔偿
第15条 违约赔偿
15.1 赔偿
15.2 减轻损失的措施
15.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15.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第九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16条 终止
16.1 甲方的终止
16.2 乙方的终止
16.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6.4 终止的一般后果
16.5 终止后的补偿
16.6 终止后的移交
第17条 变更和转让
17.1 甲方的变更
17.2 乙方的转让
第十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第18条 解释规则
18.1 修改
18.2 可分割性
第19条 争议的解决
19.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9.2 仲裁
19.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19.4 继续有效
第十一章 其它
第20条 其他条款
20.1 通知
20.2 附件目录
20.3 不弃权
20.4 合同文字
20.5 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和法律依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 市(县) (部门)(被授权人)(下称“甲方”),地址: ,被授权代表: ,职务: ;与 (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
鉴于:
(1) 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 污水处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该项目已于 年 月 日获得 省 (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批文见附件9);
(2) (甲方)于 年 月至 年 月对 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 ,确定由 (乙方)承担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