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2、拥有在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和区域范围内的供热投资、发展权;
  3、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价格机制,向用户收取规定的供热供应费及相关服务费;
  4、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公共用地或城市道路维护供热管网的权利;
  5、对拒缴、欠缴应向乙方缴纳的费用的供热用户依法追缴的权利;
  6、对用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暂停供热服务的权利;
  7、对严重违反供、用热协议的用户有依法举报的权利;
  8、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重新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9、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702  乙方义务和禁止行为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负有下列义务:
  1、接受甲方的监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非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决定或促使自身停热、解散、歇业;
  3、非经甲方批准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乙方必须保证特许经营区域内供热生产和运行正常,禁止擅自停热或降低供热质量,发生故障时应快速抢修,直至恢复安全运行;
  4、按照国家、省、市、行业及有关标准和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运行管理;
  5、按照乙方承诺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热相关服务;
  6、根据供热规划和市场需要,乙方应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扩建供热管网,积极发展用户,不断满足用户对供热的新需求;
  7、乙方应执行当地政府供热资源整合规划和环境治理的计划,积极配合完成资源整合和环保的任务;
  8、特许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不得放弃、变换、扩大、缩小、分包、承包、委托、出租、抵押供热主业;
  9、经甲方批准,对于乙方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衍生出来的相关业务,乙方可通过委托、发包等方式将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经营,但属于特许经营范畴的业务不得委托或发包给社会第三方经营。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违规、违法经营的;
  2、未按要求履行本协议,供热供应、运行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并未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
  3、未经政府及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的;
  4、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热、停业、歇业或终止本协议,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发生重大供热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企业法人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6、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供热设施,经供热管理部门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7、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滥用特许经营权,违背市场原则,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垄断封闭供热建筑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市场,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有关主管部门劝阻拒绝改正的;
  8、拒绝接受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9、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违反申请特许经营权时所承诺的;
  10、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703 乙方承诺
 
 1、供热服务承诺
  乙方保证善意地、适当地行使本协议授予乙方的供热特许经营权,尽最大限度地为市民、企业及其他供热用户提供公平、优质、普遍的供应与服务;并遵循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投资建设新的供热设施,满足社会对供热利用的新需求。
  2、合理价格承诺
  乙方保证采取一切应当采取的措施,严格控制成本,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促使供热价格合理、公平、公开,并使之获得供热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3、降低供热成本承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