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变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受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2号),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变卖的期限及地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变卖物品期限:
委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通过 方式将标的交付(转移)给受托方。
受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变卖。
变卖地点: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变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
(1)被执行人在变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变卖,并已支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的;
(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变卖权的;
(3)受托方与购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2.本次变卖按变卖所得价款总额 %支付手续费,除手续费外不支付任何费用。
3.必要时,委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变卖物品进行评估,确定变卖物品底价。
4.委托方不得购买变卖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购买。
(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处理委托事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2.受托方对委托方委托变卖的物品负有运输、保管义务,受托方保管不善造成变卖物品损毁、灭失的,应参照该物品底价予以赔偿。
3.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变卖物品底价,也不得低于底价变卖物品。
4.受托方对特殊物品可约定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变卖合同载明的变卖物品状况不相符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送达《变更事宜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原件,合同双方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协商,合同是否变更待委托方与被执行人协商后,由委托方最终解决。
5.受托方须在变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一次性返回委托方。
6.受托方应在收齐变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及扣除变卖费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物品需办理产权过户的,受托方应在产权过户后三日内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附送银行票据复印件证明剩余款项已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7.受托方超越委托权限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受托方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