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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供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导游员使用)

劳动合同书(供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导游员使用)



  编号:

  甲 方
  乙 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导游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为乙方完成年度旅游线路的导游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乙方导游任务的详细情况和要求见附件。

  第二条 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为:
  本合同终止的条件为:

  第三条 在执行导游任务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导游业务中所需要的带团费用。

  第四条 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导游员职责。
  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或者未履行导游员职责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和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导游任务的劳动报酬为: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时间为:
  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

  第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社会保险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缴纳。
  (二)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但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乙方,由乙方缴纳。

  第七条 甲乙双方除可以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外,就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约定如下:

  第八条  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旅行社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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