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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货合同(网络安全隔离卡)

  第十九条 违约终止协议
  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在报请市采管办同意后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按高于协议承诺的价格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5)违反本协议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提出中止协议的同时,取消该供货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并没收供货商的履约保证金。
  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
  3、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破产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协议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协议生效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甲方招标文件(招标编号:ZSCG______-ITZB-______);
  (2)乙方投标文件。
  2、本协议经乙方和______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

  第二十三条 协议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 协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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