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种情况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七条 乙方存在甲方帐户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节强行平仓
第八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及时控制自己的帐户风险。
第九条 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客户权益÷客户占用保证金×百分之百=客户的风险率
第十条 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风险率小于或等于100%时(即可用资金小于或等于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约》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风险率大于或等于100%(即可用资金大于或等于零)。乙方必须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用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本条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 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帐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 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将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节通知事项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采取下列方式在每日交易收市、结算完毕后,通过交易结算单发放,通知乙方有关期货交易情况(包括:资金状况、成交记录、平仓、持仓、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等有关事项)。
1、乙方或乙方的代理人自行到结算部领取;
2、通过电话自动语音系统听取或通过传真机自行接收;
甲方电话自助交易、查询系统号码: 83184308、83183405
3、通过甲方网站帐单查询系统自行查询;甲方网址为:WWW._______
4、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行查询确认;
甲方在每个月前5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最迟在次日开市前半小时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第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